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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王XX与王XX、王XX、王XX、王XX、洛阳市西工区瞿家屯村委会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汉族,1950年11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出生。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X、杜XX,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伟、赵兵,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XX,女,1937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男,汉族,1941年12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XX,女,1941年4月24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王XX,男,汉族,1945年9月24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瞿家屯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XX,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XX、王XX与上诉人王XX,被上诉人王XX、王XX,原审第三人王XX、洛阳市西工区瞿家屯村委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王XX、王XX与王XX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X、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史X,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兵,被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王XX,原审第三人王XX,原审第三人洛阳市西工区瞿家屯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王春峰

审判员  郏XX

书记员  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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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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