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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郯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XX,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瑞资,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曾用名李**),女,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  王利涛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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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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