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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吴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汉族。

原告王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磊,被告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12日生一女,名吴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致婚后感情一般。从2012年至今,家庭经济急剧恶化,被告非但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家庭责任,反而沉迷赌博,不工作养家。原告历经两年的劝说和等待,被告没有一点悔改之意,继续我行我素。现原告彻底对这段婚姻失望,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吴XX由被告抚养。

被告吴XX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并非不了解对方。被告也并没有沉迷赌博,只是偶尔和朋友打个麻将。自孩子出生后家庭负担确实有点大,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12日生一女,名吴XX。双方因为性格差异大、平时沟通交流不够等原因经常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自2013年11月份起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沟通交流不够,未做到互相体谅理解,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应对原告多加关心、体贴,使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并应积极作为,承担起家庭生活的责任与义务。原告亦应珍惜双方已建立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持己见,坚持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离婚之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智强

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

人民陪审员  王XX

书 记 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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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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