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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古X镇人民政府、林X平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9)闽06行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古雷镇新港城XX。

  法定代表人魏XX,镇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洪XX,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代理人尹威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雷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林XX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行初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古雷镇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洪XX及委托代理人杨XX,被上诉人林XX及委托代理人尹威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12月25日,漳浦县人民政府作出《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古雷石化产业区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及人口生产生活安置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其中《实施方案》第三条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及职责为古雷镇政府负责补偿安置具体工作。2016年4月21日,古雷镇政府与林XX签订《古雷石化基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搬迁腾房方式和时间:甲方(古雷镇人民政府)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林XX)搬迁腾房交地,乙方必须在通知的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腾房,并将土地房屋移交甲方处置,移交时甲方应组织人员验收,并填发《搬迁腾房验收证》给乙方作为财产移交手续。乙方未按期搬迁腾房交地的,甲方有权取消《古雷石化基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确认表(三期)》中体现的所有补助和奖励事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强制搬迁。”2017年5月24日,古雷镇政府向林XX发出《腾房通知书》,载明:“你应于2016年5月6日前腾房,但你至今仍未腾房。你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限你立即搬离物品,腾出房屋,交由腾房拆除组拆除。”2017年7月18日,古雷镇政府对林XX位于漳浦县古雷镇港口XX的宅基地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林XX不服,于2018年6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古雷镇政府对其位于漳浦县古雷镇港口XX的宅基地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古雷镇政府在与林XX签订《古雷石化基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林XX拒绝交出土地。古雷镇政府仅向林XX发出《腾房通知书》,但未提交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林XX交出土地的证明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有关证据。因此,被诉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林XX诉请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古雷镇政府对林XX位于漳浦县古雷镇港口XX的宅基地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古雷镇政府负担。

  古雷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主要事实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就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相关拆除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已确认愿意按时将补偿协议所体现房产腾空交由征收人处理,讼争的拆除房屋行为系民事行为,而非行政强制行为。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适用前提是被征迁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而本案双方已签订相关拆迁补偿协议,且对拆除房屋进行明确约定,不存在被上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情形,不适用该条文。3、上诉人一审提供证据六《腾房通知书》,可证实拆除房屋行为是发生在腾房通知之后,并确定腾房验收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下午4时40分,该通知书有被上诉人签名确认,故不存在拆除违法。

  被上诉人林XX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一审诉求是针对上诉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而非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等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强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有关证据、依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经原审认证,证据名称及举证、质证和认证意见均记载于一审判决书。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B6《古雷整岛搬迁腾房验收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该份验收单林XX签字系被欺骗签订,涉嫌伪造,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证明强拆行为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指定的期限内已向本院提交该证据的原件进行核对,被上诉人认为该验收单上林XX签名涉嫌伪造,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也没有依法申请笔迹鉴定,因此,本院对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不予采纳。该份验收单具备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本院对原审法院其他证据的认证意见予以确认。

  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此外,上诉人古雷镇政府认为原审判决遗漏查明林XX于2016年6月14日在《古雷整岛搬迁腾房验收单》签名的事实,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遗漏查明上诉人利用被上诉人不识字欺骗被上诉人在《古雷石化基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古雷整岛搬迁腾房验收单》签字。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根据上诉人古雷镇政府提交证据B6《古雷整岛搬迁腾房验收单》,被征收人处有林XX签名和捺印,落款时间是2016年6月14日。因此,上诉人古雷镇政府认为原审判决遗漏查明“林XX于2016年6月14日在《古雷整岛搬迁腾房验收单》签名”的事实,可予认定。被上诉人林XX否认《古雷石化基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古雷整岛搬迁腾房验收单》上面林XX签名为其本人签名,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也没有依法申请笔迹鉴定,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林XX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作出腾房承诺后,被上诉人是否有权就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上诉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针对争议焦点1,根据上诉人古雷镇政府提交《古雷石化基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承诺书》、《古雷整岛搬迁腾房验收单》等证据,可证实上诉人古雷镇政府与被上诉人林XX于2016年4月21日就被征收土地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上诉人于同日作出腾房承诺,并于2016年6月14日在腾房验收单上签名。但是,根据上诉人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腾房通知书(回执)》可证实,被上诉人直至2017年5月24日并未实际腾房,故上诉人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可能给被上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被上诉人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针对争议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上诉人古雷镇政府在诉讼中未提交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责令林XX交出土地的书面决定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等证据材料,其私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鉴于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且没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讼》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应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盖XX

  审判员  蔡XX

  审判员  陈妙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陈XX

  附:本判决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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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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