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8)川01刑终760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方X,女,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川,四川XX律师。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方X起诉指控侯X犯重婚罪一案,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川0121刑初219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方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方X起诉指控侯X犯重婚罪缺乏罪证,裁定对方X的自诉不予受理。
方X上诉称,2016年3月份,方X与侯X相识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2017年12月,侯X与其前妻复婚登记。2018年初,侯X又与方X在南江县举行婚宴,且以夫妻名义居住和生活,侯X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致使本案关键性证据无法调取,导致侯X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方X主张侯X在与其前妻复婚后,又与方X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居住和生活构成重婚罪。但根据方X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侯X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故本案缺乏罪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缺乏罪证的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XX
审判员 李 露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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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