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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故意伤害被告人辩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陈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08刑初1351号

  201X年X月X日

  案由

  故意伤害罪

  审理程序

  一审

  审判人员

  吴XX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9X年X月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X月X日被羁押,同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律师,广东XX律师。

  案件概述

  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于201x年x月x日22时30许,在本市海淀区某家园室内,因纠纷持刀将被害人周X(男,31岁)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周X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XX于201x年x月x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民警于201x年x月x日对其解除传唤,后陈XX于201x年x月x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XX已赔偿被害人周X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周X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XX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陈XX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实质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系防卫过当,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请求法院免除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于201x年x月x日22时30许,在本市海淀区某家园室内,因纠纷与被害人周X(男,31岁)互殴,后持刀将被害人周X砍伤,致被害人周X双手刀砍伤,左手拇指内收肌、第一骨间背侧肌断裂,左手拇指尺侧固有神经断裂,右手示指掌指关节背侧皮肤裂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陈XX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右眼上睑挫伤,经鉴定系轻微伤。

  被告人陈XX于201x年x月x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民警于201x年x月x日对其解除传唤,后陈XX于201x年x月x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XX已赔偿被害人周X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周X谅解。被害人周X因殴打被告人陈XX,于201x年x月x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陈XX的供述,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被害人周X陈述,证人吕X、尚X、程X、闫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经质证,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没有提出实质异议。上述控方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均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的关于本案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害人周X徒手殴打被告人陈XX,尚X参与劝架,将被告人陈XX拉到其房间内并关上了房门,但陈XX又主动跑出房间,与被害人周X互殴,随后激化至双方持械,导致被害人受轻伤。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陈XX仅受轻微伤,而被害人受轻伤这一事实,足以认定本案系互殴,而非防卫过当。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鉴于被告人陈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且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故本院对被告人陈XX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X传

  人民陪审员仉XX

  人民陪审员王x

  二〇一x年x月x日

  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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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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