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汉族,住**省**市**小区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小区
委托代理人:赵**,****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原告在被告承建的**运动工场项目从事木工拆模作业,2017年12月10日,原告在作业过程中受伤住院,入住**附属医院,被诊断为右足跟骨骨折、右侧外踝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并造成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4万元。
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XX提供相应的检材配合被告到被告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于鉴定后次日起五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达成协议:
其他 人身侵权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