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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伍、于某乐、于某德、马某佘犯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盗窃罪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A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盗窃罪一案,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A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被告人A某某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 A某在天津市湿地国家天然保护区的禁止水域捕捞,多次用地笼盗窃野生鱼类,涉嫌盗窃罪。

  A某在天津市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伙同B某,采用投毒的方猎捕杀野生动物,后在A某家中用克百威涂抹在小鱼上,二人将涂抹克百威的小鱼投放在天津市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养鱼池内,次日,A某B某到鱼池拾到死的绿头鸭共计20只,苍鹭5只,后A某将野生动物贩卖。之后A某伙同B某C某D某购买毒药并多次到天津市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投放毒药,2017年11月,爱鸟志愿者在鱼池内发现东方白鹳8只(已死亡),经鉴定东方白鹳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经鉴定定7只东方白鹳食管壁及嘴内鱼均检出克百威的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盗窃罪,要求予以惩处。

  辩护思路:

  天津刑事辩护律师刘伟接受被告人A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A某某、查阅卷宗、分析案件情况,与被告人A某某沟通后,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提出以下辩护方案:

  1、A某某盗窃罪不成立,理由:虽然A某某有盗窃的事实,但是案件中缺乏指控其犯罪的证据。

  2、A某某不成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理由:珍贵野生动物的死因不明,不能得出是由于A某某下毒致死的唯一结论。

  3、A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故该项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裁定结果如下: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发回重新审理。

  天津刑事辩护律师 刘伟律师结语:

  刑事案件在社会上的普遍认识是,二审基本是维持一审的裁判结果,找律师辩护也是起不到任何作用,其实这样是大错特错的。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二审律师的确找到了案件的辩点,并充分利用案件中证据的瑕疵,使得案件发回重审,大大增加了案件重审的无罪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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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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