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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X、杨X某、黄X在武汉市洪山区XX,因前期婚恋纠纷与被害人谭X发生冲突,后三被告人强行将谭X架上车带至武汉市江岸区XX附近。途中,三被告人以去被害人谭X服役的部队解决婚恋纠纷相威胁,被告人杨X、杨X某还将被害人谭X殴打致伤,逼迫被害人谭X写下5万元欠条。经鉴定,被害人谭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X、杨X于2019年6月12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黄X于2019年6月2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办案经过

  本案当事人杨X亲属于案件审判阶段委托我所,因前期没有介入,时间紧急,但我方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卷宗材料,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本案中被害人虽出具了5万元欠条,但被告人并未当即让其支付钱款,由于被害人及时报案,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没有得逞,被害人没有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依据《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未出现过推脱罪责及翻供情形。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通过家属于被害人积极沟通,并表达真挚的歉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的款项已全部履行。

  四,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涉嫌犯罪是因为被害人与其弟媳长期存在不正当的性关系,有悖公序良俗,被害人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诱因。

  五,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悔过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杨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律师说法

  本案中应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我方被告人杨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我方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系初犯、偶犯,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对社会危害不大。故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提出的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具有自首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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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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