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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广东XX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粤民终2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大厦**09室。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0号**栋*楼0*房。

  法定代表人:梁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下称某某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XX公司(下称XX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我方认为涉案软件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是没有依据填写的,缺乏真实性。且登记号为2007SR16765的喷码机操作系统已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软件,是通过目标代码反编译得到的汇编语言程序。被上诉人完全可以在认定侵权的软件著作权内容的基础上稍加改动形成涉案的软件著作权,重新申报登记。且被上诉人未釆购过126的喷头,之所以换成126喷头是因为其128喷头被认定侵权,实质上两者是相同的软件。因此,被上诉人权利基础存疑、在此前提下认定上诉人侵权,有失公正。二、我方经营规模小,且未在网站上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网站上的记载只是为了达到宣传效果,并非真实的经营状况。因此,一审法院判赔40万人民币,判赔过重,使我方难以维持正常的经营。

  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XX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2、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XX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的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XX公司提交的F126喷码机操作系统以及被诉侵权产品某某达喷码机操作系统相关界面显示版权所有者均为XX公司、版本号均为M77,设计者均为朱某某。根据软著登字第XX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XX公司是名称为“福乐码喷码操作系统VI.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此外,XX公司还提交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部分源代码文件。因此,在某某达公司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某某达公司否认XX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软著登字第XX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开发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07年3月14日,由于操作软件需录入芯片并调试,上述时间缺乏真实性。但是,开发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为同一时间,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著作权人有权选择软件的发表时间,在软件调试完成的基础上,同时发表软件并无不可。某某达公司该主张属于主观推测,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某某达公司主张涉案软件系XX公司在案外人上海X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IKM6.01.03喷码机控制程序的基础上稍加改动而成。经查,上述案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是F—128系列FLYMARK高解像喷码机操作系统软件,本案涉案“福乐码喷码操作系统”则适用于F—126系列喷码机产品上,两个产品喷头型号不同。而且,根据(2008)云法民三初字第69号判决书的记载,XX公司F-128型号喷码机操作系统使用的是汇编语言程序,而XX公司提交的涉案软件源代码则使用了C语言,二者差异明显。开XX公司主张前述两产品使用同一操作系统,涉案软件系XX公司在赛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上稍加修改而来,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达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邱永清

  审判员 肖海棠

  审判员 喻 洁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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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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