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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手术让一个一生从未住过医院的老人失去了生命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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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9日,老人因在家中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当天,医院对老人进行检査后,初步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在完善各项检査后于2014年4月9日做了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术后,老人出现了全身浮肿的情况,对此,医院并未予以重视,之后几天浮肿更加严重,胸部腹部开始感觉不舒服,同时身体伴有发热出汗的症状。老人的家人将这些情况告知医院,但仍未引起被告的重视。此后,老人的症状越来越严重。4月18日,在老人的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医院才组织脑科医生会诊,之后将老人送入ICU进行了两次手术。但老人的病并未因此好转,反而一天比一天严重。后经专家商议,老人于4月29日转入聊城市人民医院,但因病情过于严重,于4月30日死亡。综上所述,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老人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共计256447.4元。

  案件结果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賠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医院在对老人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毛细血管滲漏综合症”诊断依据不足、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当、术后治疗措施欠得力、手术风险告知不充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护理不到位的过错,该过错

  与老人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司法鉴定意见等因素,本院应认定参与度系数50%为宜,即医院应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如下:

  1.医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老人的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司法鉴定费共计168284.72元。

  2.驳回老人的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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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4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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