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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二审改判帮当事人夺回孩子抚养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有句老话叫“劝和不劝离”,因为我们总是认为“合则两利,分则两伤”。现如今年轻人都有闪婚闪离的风气,对于离婚的决定往往比较草率,但不得不说,有时候分开对双方来说未必不是最好的选择。那么,离婚最大的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应判给谁?本案当事人面临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而起争执,经过广东XX律师丰富的实务经验辩诉,遵循孩子的意愿为当事人争取到抚养权,给予孩子最好的成长空间。

  【基本案情】

  案由 离婚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张X):张X,男,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尹XX,女,1980年8月29日生,汉族,

  案情概述:

  尹XX与张X于2004年2月3日结婚,2009年2月3日生下女儿张X芝。婚后开始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为家庭琐事及双方家庭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尹XX起诉离婚。

  张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购买龙岗区布沙XX可园二期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尹XX名下,2009年购买河源市源城区某小区房产,该房产尚未办理房产权证,买卖合同以张X一个人名义签订。此外,张X还购买了山东省某村房产,另双方购买纳智捷牌小汽车一辆,登记在尹XX名下。双方在庭审时确认现龙岗区布沙XX可园二期房产现值人民币330万元,至开庭时尚有房屋按揭贷款人民币499970.02元。河源某村房产按揭贷款人民币127811.05元,除去贷款后,房屋净值人民币125000元。山东省某村房产现值人民币60万。车辆现值人民币8万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其他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尹XX与张X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X芝由尹XX抚养成人,张X每月向尹XX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

  三、车辆归尹XX所有,尹XX支付张X应得份额人民币4万元;

  四、龙岗区布沙XX可园二期房产归尹XX所有,该房产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尹XX偿还,尹XX补偿张X某应得份额人民币XXX元;

  五、河源某村房产归张X所有,该房产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张X偿还,张X补偿尹XX应得份额人民币62500元;

  六、山东省某村房屋归张X所有,张X补偿尹XX应得份额人民币30万元;

  七、驳回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有暴力倾向、无固定收入、对孩子不闻不问、婚生女儿已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由选择与谁一起生活等缘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婚生女儿张X芝的抚养权,由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三、五、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七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儿张X芝由上诉人张X抚养,被上诉人尹XX可在不影响张X芝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每周探望张X芝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天,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上诉人张X必须予以协助配合。

  四、驳回上诉人张X与被上诉人尹XX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判决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也就是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起码要知道以下4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这一项并不是硬性规定,但在父母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2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更有夺得抚养权的优势。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视情况择优判决

  从经济情况和家庭氛围各方面综合考虑,能为孩子提供更好资源的会更有优势。

  3、8周岁以上的子女,个人意愿很重要

  一般来说,未满8周岁以下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辨识能力不高,所以不建议根据其意愿选择随谁生活。但8周岁以上的子女属于现值行为能力人,其可以自由选择随意与谁共同生活,法院会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

  4、轮流抚养可不可行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并非永恒不变,在离婚时法院判决后仍然可因孩子健康成长因素而有所变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也就是说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话,只要双方协商好,同意轮流抚养孩子,这种方法在法律上也是被支持的。

  【本案结语】

  在父母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在面临抚养权诉讼过程中, 对于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抚养权,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综合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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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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