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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诉杨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6日,蔡X在中介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无锡市房屋转让协议》,因当时杨X在青海西宁无法到场签,故由中介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将上述协议发送给杨X。2016年8月20日,杨X打印上述协议并签字后发给中介工作人员,协议约定杨X将坐落于无锡市惠山区某小区的房屋以72万元的价格出售于蔡X,定金一万元于签字之日交付,签订协议之后10日内支付首期房款21万元,首付款含尾款10000元交由中介代为保管。并约定于2016年8月23日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若任一方拒绝履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总房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产国违约金总额,责任方应据实赔偿。杨X将房产证、土地证、户口本、身份证拍照发给了中介工作人员。合同签订后,蔡X将一万元定金交于中介。蔡X丈夫两次通过电话催促杨X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杨X要求加价,双方因加价数额未谈拢。

  因为杨X拒绝履行双方签订的《无锡市房屋转让协议》,并向蔡X发送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蔡X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房屋差价损失启动鉴定评估程序,评估价位95.36万元,并据此要求杨X承担损失。法院判决杨X向蔡X返还定金、购房款20000元并支付损失费200000元。杨X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杨X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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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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