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1,男,194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李X,女,194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骁隆、王之琪,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郑X2,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全升,河南XX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晁XX,河南XX实习律师。
原告郑X1、李X与被告张X、郑X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郑X1、李X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1、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X1、李X负担。
审判员赵琼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