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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刘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XX,男,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代理人:邓凯涛,广东XX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汤XX,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X。
被告:刘XX,男,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徐XX,系被告刘XX的妻子。
原告周XX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南海XX)、刘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诉讼代理人邓凯涛、被告南海XX的诉讼代理人马X和被告刘XX的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2014年5月17日,我因工受伤被老板刘XX送到南海XX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食指缺失伤,就诊期间刘XX以自己名义为我办理住院手续,南海XX错误地把一切医疗资料均以刘XX名义作记录。后我要求医院将病历资料更改为我本人姓名,并要求刘XX协助,但遭拒绝。故起诉,请求确认2014年5月17日至6月1日期间原告在南海XX住院诊疗疾病(住院号144245),判令南海XX为原告办理住院病历材料的姓名变更手续。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辩称:我院不是不愿意帮原告更改姓名,只要原告拿出证据证明其就是住院病历上所写的刘XX,在原告和刘XX双方都持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到场的情况下,我院愿意配合其更改姓名或由法院判定。
被告刘XX辩称:是原告本人受伤住院治疗的,我对原告要求更正医疗资料上的姓名没有异议。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真实情况。本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2014年5月17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以被告刘XX名义在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住院号144245)治疗右食指缺损伤的患者是原告周XX;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周XX出具与前项判决相应的住院患者真实身份更正的证明手续。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建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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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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