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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继峰与徐继成、徐继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继峰,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连荣,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
被告:徐继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继军,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诚,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继峰诉被告徐继成、徐继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因两被告已排除妨害、停止侵权,双方就此案再无纠纷,为此原告徐继峰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继峰自愿申请撤回对徐继成、徐继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继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徐继峰负担。
审判员李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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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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