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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仕彬胶袋加工部与中山市古镇恒嘉盈五金灯饰配件店、刘全峰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仕彬胶袋加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L67368**-*。
负责人:张仕彬。
委托代理人:黎立华、吴敏铧,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恒嘉盈五金灯饰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L24063**-*。
负责人:刘全峰。
被告:刘全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上述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黄本婴、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税学伦,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0977。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仕彬胶袋加工部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恒嘉盈五金灯饰配件店、刘全峰、税学伦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仕彬胶袋加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仕彬胶袋加工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姚红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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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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