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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林姓名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官长水,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绍良,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星源公寓第*座**层*号房商业。
法定代表人:缪寿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海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田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海林申请再审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本案最关键性证据,二审判决未经开庭审理质证、认证,依法应视为新证据。一、二审判决就本案麦田公司是否存在冒用陈海林姓名的行为这一关键事实认定上,拒绝陈海林的笔迹鉴定申请,拒绝对陈海林提交的新证据组织庭审质证,导致其作出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明显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拒绝陈海林就主要证据《存量房房源核验申请表》、《存量房核验委托书》的“陈海林”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拒绝对新证据京海房管执法(罚)字(2014)第020号行处罚决定书进行质证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结果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依法审查并对本案再审,维护陈海林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针对陈海林提出的再审理由,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复查。
本案中,麦田公司作为居间人为陈海林出售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在陈海林与房屋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按照行政部门的规定发布房屋信息、提交《存量房房源检验申请表》及《存量房核验委托书》,该行为均是为完成房屋买卖交易而进行,即未违背陈海林出售房屋的本意,也符合房屋交易的相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麦田公司在发布信息时,违反其行业规范,应属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处理的范畴,且行政部门已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并不能据此认定麦田公司构成擅自盗用或冒用陈海林的姓名。麦田公司的行为,是为履行合同,完成陈海林本人出售房屋的交易目的,主观上不具有违法性,综上,原审法院认定麦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陈海林姓名权的侵害正确,于法有据。
依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原审所作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公正,适用法律无误,应予维持。
综上,陈海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海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
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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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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