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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等6人与温某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东、周智千,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某甲,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东、周智千,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某乙,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东、周智千,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丙,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东、周智千,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某丁,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东、周智千,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某戊,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东、周智千,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己,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温某甲、温某乙、温丙、温某丁、温某戊诉被告温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温某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温某甲、温某乙、温丙、温某丁、温某戊撤回对被告温某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六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金燕
二O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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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1969/12/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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