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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营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原告李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晓勇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蒋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底经被告堂嫂介绍相识,几天后便去营山县原南溪XX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7年9月生育一子陈某甲,现已结婚成家。由于双方了解不够,仓促结婚,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不好。2000年时,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至此以后,原、被告再无任何联系和往来,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陈XX未到庭,经与其电话(XXXXXXX)联系称:本人现在福建省龙岩市铁山XX务工,春运期间不好买票,不准备回家。自己与原告已有十多年没在一起生活了,原告起诉离婚,我同意离婚,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底经被告堂嫂介绍相识,几天后便去营山县原南溪XX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7年9月25日生育一子陈某甲,现已结婚成家。因双方了解不够、仓促结婚、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时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好。2000年时,原、被告发生纠纷,之后原告离家外出。至此以后,原、被告再无任何联系和往来,一直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2000年以后至今一直分居生活,互不联系,已长达十多年,其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婚姻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同时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晓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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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2 星期三 00:00:00

审理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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