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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乐山市市中区仁和门诊部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良,北京XX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仁和门诊部,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XX。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XX。
原告王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仁和门诊部(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XXX(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向我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2、被告向我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是中国XX著名女演员,模特,出演过多部影视剧,代言过多个产品,我的肖像具有很高的商业代言价值和影响力。
我发现被告在涉案网站上刊登《乐山腋臭如何预防?》等十三篇文章,文章中未经我允许擅自利用我的六张照片作为配图。
同时被告使用我照片的位置、网页内容极易造成受众对我的误解,极大的降低了我的社会评价,使我的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受到不同程度的贬损。
被告侵犯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为维护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青年演员。
被告系普通合伙企业,系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经营范围包括门诊服务。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的(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16897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涉案网站中有题为《乐山外阴炎的表现症状都有哪些》、《乐山月经不调怎么调理》、《乐山腋臭会遗传吗》、《乐山仁和医院医疗宫颈炎的费用是多少》、《乐山阴道炎医院?》、《常见的阴道炎有哪些》、《乐山仁和医院专家介绍:检查阴道炎常用的方法》、《乐山无痛人流前需要做哪些准备?》、《乐莎莎你宫颈糜烂治疗哪家医院便宜》、《乐山治好痛经大概要多少钱》、《乐山专家介绍什么是月经不调》、《牛皮癣的症状,乐山专家为你介绍》、《乐山腋臭如何预防?》的十三篇文章,上述文章使用了原告的六张照片作为插图。
原告称其于2016年8月发现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并称侵权链接均已删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被告系涉案网站主办单位,侵权页面有“在线咨询专家”、“我要预约”等链接,不能排除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具有营利性商业目的。
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未支付必要使用费而刊发有原告照片的涉案文章,故本院认定被告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涉案网站文章中虽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但文章内容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原告曾为被告代言,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就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亦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将根据被告使用照片情况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维权合理费用,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仁和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XX书面致歉(致歉书面材料的内容需经由法院审核)。
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仁和门诊部负担;
二、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仁和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XX经济损失八万元;
三、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仁和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XX公证费一千七百二十元;
四、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元,由原告王XX负担265元,由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仁和门诊部负担5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XX)。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仁和门诊部负担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雪芹
人民陪审员杜月霞
人民陪审员陈秀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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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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