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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营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云丽、人民陪审员侯晓波、王建林组成合议庭,由李云丽担任审判长,于2016年7月1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其到庭应诉,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来按农村风俗办酒席结婚并同居生活,于1998年在绿水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后于2007年领养一名男孩取名林某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架;后又都在外务工,长期两地分居,没有培养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现在被告抛夫别子离家出走两年,从未与家属及亲朋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解除不幸婚姻带给双方的痛苦,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依法调解或者判令原、被告离婚;2.养子林某某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林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在绿水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因保管不善结婚证丢失。婚后,原告是男到女方家落户生活,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领养一名男孩取名林某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已长达十八年之久,虽未共同生育子女,但也领养了一名孩子,组建了幸福的家庭,这些都说明双方在婚后还是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称无被告的联系方式,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应慎重对待婚姻,努力寻找被告的下落,争取重建幸福的家庭。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云丽
人民陪审员  侯晓波
人民陪审员  王建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熊 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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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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