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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马XX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营山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唐XX,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住南充市高坪区。因本案于2018年1月8日被营山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XX,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南充市顺庆区。因本案于2018年1月8日被营山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XX,四川XX律师。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营检公诉刑诉〔2018〕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马XX犯抢劫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8年9月5日、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李X2、书记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及其辩护人蒋胜利、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7日,被告人唐XX与马XX商议到营山偷狗。2018年1月8日下午5时许,唐XX驾驶川R×××××小车搭载马XX行至营山县时,马XX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带药管的弓弩射向一条白狗。该狗行至主人王X处倒下,马XX下车将狗捡起放在所乘车辆后排座后,便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唐XX准备驾车离开时,被王X发现。王X随即抓住副驾驶车门窗阻止二人离开。为抗拒抓捕,唐XX加速驾驶车辆,马XX掰开王X的手,致王X被拖行数十米后跌落,将左手臂摔伤。经鉴定,王X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XX、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驾驶机动车拖行被害人数十米,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转化型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蒋胜利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唐XX犯抢劫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唐X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XX对指控罪名及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辩称:1.其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故意伤害罪;2.王X倒地前,其坐在小车后排,不是坐在副驾驶位置;3.其未用手打王X,也没掰王X的手。
辩护人贺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马XX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2.马XX系自首,应当对其减轻处罚;3.马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马XX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7日,被告人唐XX、马XX商议到营山偷狗。2018年1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唐XX驾驶川R×××××小型汽车搭载被告人马XX行至营山县时,被告人马XX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带药管的弩射向一条白狗,该狗行至主人王X面前倒下。被告人马XX下车将狗捡起放在小车后排,随即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被告人唐XX准备驾车离开时,王X抓住副驾驶车门窗阻止二人离开。为抗拒抓捕,被告人唐XX加速驾驶车辆,被告人马XX用手打王X的手,并将王X的手从车门窗掰开,致王X被拖行数十米后跌落在地,左手臂受伤,右脚皮鞋擦烂。被告人唐XX未停车,继续驾驶川R×××××小车逃离现场,在小学附近的公路上,被目击者李X1开车截停。当天下午,被告人唐XX、马XX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月9日,营山县人民医院诊断,王X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经营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X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唐XX、马XX赔偿王X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40000元,王X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唐XX1992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原南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1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
还查明,被告人马XX201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马XX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2016年10月19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XX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连同原判刑期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马XX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1.川R×××××小车照片。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唐XX、马XX驾乘一辆号牌为川R×××××的海马牌小车。
2.弩、管状针剂。证实被告人唐XX、马XX偷狗用的工具是弩和管状针剂。
3.损坏皮鞋的照片。证实2018年1月8日王X被川R×××××小车拖行,致其右脚皮鞋破损。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理、立案情况。
2.刑事拘留、逮捕文书。证实被告人唐XX、马XX于2018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
(三)证人证言
1.黄金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8日下午5点左右,李X1(别名李X)开车在公路上逛,其坐驾驶位后边的位置,李X1的女友张X坐副驾驶,郑X坐副驾驶后边。开了接近10分钟,其看到前方约30米处有一个老头在川R×××××小车后面铲公路上的泥巴,小车的右边趴了一条狗,李X1就把车停在路边让行。小车后排座下来一个人,好像与那个老头有短暂交流,然后那个人把狗捡起扔到车后排,顺势坐在副驾驶位置,同时小车就起步走,那个老头发现了,就跟着去追小车。那个老头双手把住副驾驶室的门框,开始车子速度慢,那个老头就跟着车跑。李X1启动越野车后,朝路中间别了一盘子,没有别得很凶,小车就从旁边开走了。这时,那个老头已经跑不赢小车,是被小车拖着走的。其就把头伸到车窗外大吼“停到,停到!”李X1也在吼“停到,停到!”那个老头被小车拖着走时,坐在小车副驾驶位置上的人把手伸到窗外,打那个老头的手,当时那个老头两只手都扭在车门上,其看到副驾驶位置上的那个人打那个老头的右手,打了两三下。小车速度越来越快,会车后,小车跑了20多米,那个老头就顺着车子行驶方向扑倒在地。倒地那一瞬间,小车的车速至少在40码以上,排气管的尾气把公路上的泥巴吹得很高。那个老头在地上趴了1分钟左右,就自己爬起来,一只手把另外一只手的手腕捏住,其与李X1问他“有没有受伤?”他说“手遭整了。”李X1就报了警。随后李X1继续开车逛,在小学附近,又遇见川R×××××小车,李X1就开车把它拦住了。
2.李X1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8日,其驾驶川R×××××现代越野车到,其女友张X坐副驾驶位置,黄金坐主驾驶后边,郑X坐副驾驶后边。下午5点左右,其开车逛公路时,看到前面20米左右有一个老头在公路上铲泥巴,老头前方停了一辆牌号为川R×××××的小车,小车右边躺着一条狗,狗趴在地上没有动。其靠右停车让行,看到小车上下来一个中年人到那老头身边去说什么,有一、二秒的样子,那个中年人就把狗捡起放在车子后排,放好狗后,那个中年人就上了车,其记不清他上车坐的哪个位置。中年人上车的同时,小车便开始启动行驶,那个老头就在吼“嘿”,然后用双手把小车右边B柱拉住,跟着车子跑。其估计发生了什么事,就启动车子朝左打方向,想进行阻拦,由于对方没有减速的意思,其害怕撞车,就没有拦住。开始,那老头还能追上小车,跑了10多米的样子,小车速度就很快了,老头被拖起跑了10多米,才和其驾驶的越野车会车,会车时速度很快,会车后,小车又把那个老头拖起跑了20米左右,那老头就扑倒在地上,滑了50公分的样子。人车分离时,估计小车速度有50码左右,轮胎、尾气把路上的泥巴整得很高。那老头起来后,说他手被触了,受伤了,其看见他身上有很多泥巴,人很痛苦,就报了警。几分钟后,其开车继续前行,在小学附近,又遇见那辆小车,其用越野车将小车截停,在小车尾箱发现三条死狗。一会儿,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
3.张X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8日下午5时许,李X1驾驶一辆现代越野车搭乘其与黄金、郑X在逛公路。车行了5分钟左右,其看到对向公路中间停着一辆银色小车,李X1把车停下让对方先行。一个人从小车上下来捡起一条狗,然后把车子右后门打开,把狗扔到后排座,从车尾转到左边上的车。小车加油前行时,副驾驶门没有关玻璃,一个老头双手把副驾驶门框抓住,跟着车子跑。自己车上的几个男同志见势不对,就吼“停车,停车”。小车没有停,越开越快,李X1当时想把车开起去拦,但怕把车撞了,就没敢去拦。会车后,小车猛然加油,地上的灰尘都冲起很高,车速估计有50到60码,那个老头就倒在地上了。过了一会,那个老头走过来说手痛,李X1就报了警。在小学附近,又遇到那辆小车,李X1把车打横停在路中间,那辆小车后退了一段,就停下来了,然后李X1和黄金两个人就下车把小车上的两个人控制住。没多久,警察就来了。
4.郑X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8日下午,其搭乘李X开的车来到,看到川R×××××小车停在路中间,一个老头和一个男子在小车旁说话,他们中间躺了一条狗,大概几秒钟后,那个男子就用脚去踢躺在地上的狗,见狗没有反应,就把狗抓起扔到小车上。那个男子刚上车,小车便往前开,那个老头就一边吼,一边跟着小车跑。李X估计出了事,就想用越野车别一下小车,由于小车速度较快,没有别住。其回头看见那个老头倒在地上,李X打电话报的警。后来,在小学旁边,李X又看到川R×××××小车,就把越野车横在路上拦住小车,小车往后倒了一下,又停下了,其看到小车上有两个人,都坐在前排。李X1和黄金把小车上的两个人控制住,发现小车后备箱里有3条死狗。川R×××××小车和那个老头分离时,车速很快。
5.陈X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骑着摩托车重新店镇千丘村办公室回千丘村九组的老家,行至陈家垭口路段时,看到王X坐在公路边,其问他是怎么回事,王X说偷狗的开车把他拖倒在地上了,手很痛。其就用摩托车把他送到新店镇龙太彬的诊所,照片后,龙太彬说手有问题,但不能确诊,其就开着小车把王X送到营山县城。然后,王X的妹妹就将王X送到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
(四)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实2018年1月8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其在村道公路上打扫卫生,大概扫了10分钟,看到一辆小车往小学开去,又隔了10分钟左右,那辆小车又开回来,朝新店方向走。其扫到“溜溜地”边,看到家里的狗躺在路上,以为它在睡觉,就没管它。那辆小车停在狗旁边,车上下来一个人,把狗捡起放在车后排,那人上车后车就走了,其边吼“狗是我的。”边跑去追,其看到副驾驶车门没关玻璃,就用手抓住副驾驶车窗跑了几步,车速越来越快,其就用左手肘别在车门框里,右手抓在车门边上,跑了五六米的样子,其感觉跑不赢车子,就把屁股朝后拱起,上身前倾,双脚在地上擦起走了近10米,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人一拳打在其左手肘部,其就脱离了车子,侧起倒在地上,左手被触伤。其看见小车排气筒冒起很大的黑烟,把路上的泥土吹起很高,然后小车就跑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唐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1月7日,其打电话约马XX到营山偷狗。2018年1月8日早上,其驾驶川R×××××小车搭载马XX来到营山,该车是其儿媳买的一辆二手车。其与马XX吃过午饭后,在新店往太蓬的公路上打了一条狗,行至大庙乡古XX发现路烂就调头回营山,途中打了第二条狗。大约下午5点钟,其开车来到,发现一条白狗,马XX用弩装药打中白狗,白狗就朝反方向跑去,倒在打扫公路的王X前面。马XX下车把狗捡起放在车后排踩脚的位置,接着从车后绕过坐在副驾驶位置。其就把车开起走,这时,王X说狗是他家的,并扭住副驾驶车门不松,马XX说“你不要冒认。”其就继续往前开。这时,见对面一辆越野车准备拦截,其就加大油门冲了过去。在冲的过程中,其看见马XX用手在掀(掰)王X的手,王X的手被掀开后,就摔倒在地上。马XX说“糟了,糟了,那老头摔倒了。”其没有管,继续开车跑,跑了几分钟,见越野车没有跟来,就把车开到岔路上去,在小学附近,被那辆越野车拦住。因为是偷狗,其心里害怕,所以没敢停车,当时没考虑后果,只想尽快跑脱。
2.被告人马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1月7日晚上,唐XX打电话约其到营山打狗。2018年1月8日早上,唐XX驾驶川R×××××小车搭载其从南充到营山。吃完午饭后,唐XX负责开车,其坐在后排先后用弩打了2只狗,没有被人发现。准备回去时,又遇到路边有只白狗,其观察四周无人,就用弩射了那只狗,那只狗跑了一段路后,倒在一个铲泥巴的老头面前。其下车把狗捡起放在车后排,跟着上了车。那个老头追上来,把副驾驶车门扭住,当时车窗玻璃没有升起来,车在慢慢往前开,老头也跟着车跑。其和唐XX心里很慌张,没注意那个老头说什么,只看到他的手是抓住车门框的。其没叫唐XX停车,只想赶紧走脱。后来那个老头松手了,其与唐XX就直接开车走了。那个老头松手时,车速比他刚抓车门时快些。
(六)鉴定意见
1.营公(物)鉴(法临)字[2018]7号鉴定文书。证实王X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2.营山县人民医院DR诊断报告、入院记录。证实王X左侧桡骨远端骨折。
(七)辨认、扣押、指认笔录
1.辨认笔录。
(1)证人黄金对1-12号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马XX)是捡狗并打王X手的人,辨认出10号(唐XX)是川R×××××小车驾驶员。
(2)证人李X1对1-12号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3号(马XX)是案发当天捡狗的人,辨认出12号(唐XX)是川R×××××小车驾驶员。
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营山县公安局依法对现场查获的弩1支、管状针剂7支予以扣押。
3.指认笔录。证实2018年5月29日,办案民警将被告人唐XX从看守所带出,唐XX对案发当天的行车路线、作案现场、逃跑方向、途中躲避点、被挡获地点进行了指认。
(八)指认现场视频。证实被告人唐XX指认现场情形。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月8日17时许,营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一辆川R×××××小车偷狗,还将人拖了几米远。”新店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发现嫌疑人已驾车离开现场。民警采取围追堵截等方式,在小学附近将川R×××××小车截停,当场挡获嫌疑人唐XX、马XX,在该车后备箱查获死狗3只,在驾驶位与后排座之间查获弩1只及管状针剂7支。
2.收条、谅解书。证实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唐XX、马XX赔偿王X经济损失4万元,王X表示谅解。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XX、马XX和被害人王X的身份信息。
4.销毁记录。证实2018年1月10日12时许,公安机关对查获的3条死狗进行了深埋处理。
5.(2016)川162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2016)川0704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岳看刑释[2016]041号刑满释放证明书、(2017)嘉狱释字第375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唐XX、马XX的前科及刑满释放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窃取他人财物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唐XX、马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X、马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蒋胜利提出的“唐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以及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马XX提出的“王X倒地前,其坐在小车后排,不是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犯唐XX以及被害人王X、证人黄金均证实在王X倒地前马XX坐在副驾驶位置,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马XX提出的“其未用手打王X,也没掰王X的手”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贺XX提出的“马XX系自首,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XX与同案犯唐XX系在驾车逃离途中,遭他人拦停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且其到案后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唐XX、马XX提出的“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贺XX提出的“马XX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伤后果,系二被告人盗狗被他人当场发现后,为摆脱被害人抓捕,被告人唐XX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被告人马XX打被害人的手,并将被害人的手从车窗上掰开,致被害人被拖行数十米后跌倒在地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唐XX、马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
二、被告人唐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弩一支、管状针剂七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海奎
审 判 员  易斌华
人民陪审员  李瑞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钟XX
书 记 员  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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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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