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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X与侯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营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莫X,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15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法定代理人:侯XX,女,生于1947年9月17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莫X母亲。
委托代理人: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9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莫X与被告侯X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宁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X及其法定代理人侯XX、委托代理人蒋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X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于2002年1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3年3月20日生育一名儿子取名侯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原告系聋哑人,婚后难以沟通,在共同的生活中没有培养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体贴,没有家庭责任感,也从不挣钱回家抚养妻子和养育孩子。2014年1月,被告抛弃弃子离家外出,两年多来,从未与家人联系。原告孤儿寡母无依无靠,只得在年迈的父母接济下艰难度日,生活极其悲苦。现原告对被告彻底死心绝望,已无半点夫妻感情,只想早日解除这不幸婚姻带来的痛苦,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侯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候XX因在国外务工,未出庭应诉,但通过微信方式表达了自己对于婚姻的意见,表示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X与被告侯X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3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侯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原告系聋哑人,婚后难以沟通,在共同的生活中没有培养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体贴,没有家庭责任感,也从不挣钱回家抚养妻子和养育孩子。2014年1月,被告抛弃弃子离家外出,两年多来,从未与家人联系。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4月,原告莫X以对被告侯X某无夫妻感情,希望早日解除不幸婚姻带来的痛苦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莫X与被告侯X某虽然结婚生子,但是由于原告系聋哑人,夫妻沟通不畅。原被告自2014年分居至今,被告对原告莫X及婚生子候学睿不闻不问,没有经济上的接济和感情上的慰藉,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莫X表示对婚姻彻底绝望死心。被告侯X某通过微信向承办人表示生活在主要一个家庭中感受不到家庭温暖,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莫X与被告侯X某离婚。
二、婚生子侯XX(生于2003年3月20日)由原告莫X抚养,被告侯X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侯XX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莫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宁卫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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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8 星期三 00:00:00

审理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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