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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章丘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XX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于XX省济南市历城区,汉族,大学文化,济南XX,住XX省济南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张振,XXXX律师。
XX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鲁XX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行贿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省章丘市人检察院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陈XX、张振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XX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两次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XX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1月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张XX在向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供应办公家具及宿舍用品的经济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七次向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处处长魏XX行贿现金45000元、购物卡10000元,共计5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面值3000元的银座购物卡。
(二)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现金5000元。
(三)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面值3000元的银座购物卡。
(四)2011年9月份,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现金10000元。
(五)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面值4000元的银座购物卡。
(六)2012年5月,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现金10000元。
(七)2012年年底,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现金20000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XX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XX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2012年底被告人张XX向魏XX行贿金额为一万元,而非二万元;被告人张XX应构成单位行贿罪,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与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相关合同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2009年1月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张XX在向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供应办公家具及宿舍用品的经济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七次向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处处长魏XX行贿现金45000元、购物卡10000元,共计5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面值3000元的银座购物卡。
(二)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现金5000元。
(三)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面值3000元的银座购物卡。
(四)2011年9月份,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现金10000元。
(五)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面值4000元的银座购物卡。
(六)2012年5月,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现金10000元。
(七)2012年年底,被告人张XX向魏XX贿赂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XX的证言,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工程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登记基本情况、纳税证明、XX东亚商城租赁协议及记账凭证、案件说明、魏XX的档案材料、任职文件、被告人张XX的户籍信息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XX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XX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2012年底被告人张XX向魏XX行贿金额为一万元,而非二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同步的录音录像予以证实,且有另案被告人即受贿人魏XX的供述相佐证,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XX应构成单位行贿罪,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济南XX的经营者系张XX,组成形式系个人经营,该经销处与XX东亚商城签定的租赁协议显示承租方系张XX,且该经销处独立纳税,故济南XX并非济南XX公司的下属单位,且被告人张XX行贿所用资金系其个人财产,亦有被告人张XX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相予以证实,因此被告人张XX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与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相关合同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通过招标采购办公家具,被告人张XX通过金钱贿赂,利用被告人魏XX的权力为其谋取利益,其在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尚宪锋
人民陪审员刘铁生
人民陪审员王凤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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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章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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