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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刘律师为被告争得抚养权及房车财产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X,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XX,上海市XX律师。被吿汤X某,女,1972年9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江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X诉被告汤X某离 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 本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之子由原告 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4、判 令原、被告依法承担共同债务;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应诉后同意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一、 原告汤X与被告汤X某解除婚姻关系。二、 婚生子由被告汤X某带抚养,原吿汤X自2015年10 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6000元(含教育费)至婚生子大学 毕业时止(该款直接汇入汤X某名下XX银行),原告汤X对婚生子享有探视权,每 半月可将婚生子接至其住处共同居住一天。三、 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的房屋归被告汤X某及婚生子所有,该房所剩贷款由原告汤X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的房屋项下的权利归原告汤X所有。四、 荣威950轿车及名爵轿车归被告汤X某所有• 五、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六、 本案诉讼费14480元,减半收取7240元,由原告汤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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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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