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波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权,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浙江XX律师。
被告:阿X。
原告波X与被告阿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波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XX,被告阿X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波X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吵架,后来两人分居。原告曾先后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年×月、×年×月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阿X则认为双方的矛盾并没有不可调和,婚姻还可以继续下去。并且是波X出轨在前,如果判决离婚,要求波X赔偿2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先后两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年×月、×年×月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现本案中原告曾两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虽判不离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自2014年因为家庭矛盾开始分居,分居之后基本无联系,故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婚姻过错赔偿20万元,因为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波X与被告阿X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波X、被告阿X各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陶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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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