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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X与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姬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英,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省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省长。

  委托代理人杨X,某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X,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专家咨询组成员。

  法院查明事实:

  2017年11月30日,姬X通过XXXXX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某生态管委会申请公开某丝路国际会议会展中心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7年12月4日,某生态管委会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某生态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XXXXX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某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某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3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1月18日,被告某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复告字[2018]3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认为姬X对某生态管委会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服,应当依法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日,被告某省人民政府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该告知书。

  另查明,2004年8月29日,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市编发[2004]25号《关于组建市某河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内容为:“经市编委会研究,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组建某市某河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市政府授权,在市某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独立行使浐、灞河的开发、建设、综合治理和管理职能。”2007年9月3日,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市编发[2007]34号《关于市某河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更名的通知》,内容为:“将某市某河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更名为某某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8日受理了原告不服某生态管委会未履行某丝路国际会议会展中心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信息公开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被告某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陕政复告字[2018]3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违法。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某生态管委会是某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某市人民政府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姬X对某生态管委会的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其设立机关某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某市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某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此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某省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某省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复议机关,被告某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告知原告应当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诉讼中被告受理了原告不服某生态管委会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陕政复告字[2018]3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陕政复告字[2018]3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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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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