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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王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195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1955年8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存召,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女,195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区。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王X*、吕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3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货款2万元。事实与理由:一、吕XX出具欠条时,王X*就在现场、未提出异议。微信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事实。二、如果吕X*构成无权代理,一审判决也应判令吕X*承担还款责任。

  被上诉人王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王X*与王X*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X*称“吕X*代王X*出具货款欠条时,王X*当时在场并未反对”,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二、王X*微信提到的“货”系代吕X*管理,并非作为货物出售方而接受王XX退货,且微信中提到的“货物”明细需要双方核实。王X*一审一直否认授权吕X*收货和出具收条。

  王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吕X*返还2万元;2.诉讼费由王X*、吕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吕X*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王X*退回货款现金大约2万元”。欠款人处书写“王X*”,代写人处由吕X*签字。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11日。王X*、吕X*均陈述,上述欠条是吕X*代王X*出具,是退货,价值2万元。王XX对此予以否认。2.王X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为:王X芳、小何在王X章家拉走价款合计为4090元的货,吕XX已转王X芳;今收到王X货共计8535元;没留单子,小何拿的货(和王姐一起)在王X*家拿的货价值2710元;小何和王X*拿的货(王X*家拿)共4740元。上述8535元、2710元、4740元三部分内容均由吕X*签字确认。王X*及吕X*均陈述,上述8535元、2710元、4740元三部分内容均是吕X*书写的。4090元这部分内容其中“吕X*已转王X*”是由吕X*书写的。吕X*陈述,因王X*不识字,故由其代为书写。3.王X*提交微信录音一份,部分内容为:王X*说“我把所有欠你的货我都给你”、“只要把货给你就行了”、“我欠你的我给你”。王X*在庭后书面回复:录音中提到的货是王X*退货给吕XX、案外人高XX和一位姓何的人。但因王X*本人用装病方式强制要求退款退货,前述几人都不愿意与其交涉,故王X*代为管理这批货,目前仍在王X*处,具体明细需双方核实。4.王X*陈述,王X*、吕X芹都是销售康婷保健品,王X*向王X*付款购买保健品,王X*住在吕X*家中,所有证据都是王X*让吕XX代写。王XX陈述,其卖过康婷保健品,但未向王XX出售。吕X*陈述,因王X*不会写字所以都让其代写。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X*主张王X*、吕X*退还货款,并提交欠条。虽然王X*、吕X*均主张欠条是吕X*代王X*书写、实际欠款人是王X*,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微信录音证明王X*欠王X*货物,不能证明存在欠款、货物明细以及录音内容与欠条之间的关系。王X*主张王X*款,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王自认吕X**代为书写欠条,故吕XX与王X*之间亦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综上,王X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王X*对王X*、吕X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王X*已预交),由王X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XX是否欠王X*货款。虽然欠条注明王X*提走货物,但欠条都是吕X*书写、不是王X芳出具,王X*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吕X芹是代王X芳书写;微信证据仅证明王X*承认欠王X*货物,但不能证明货物明细,也不能证明欠货系因买卖合同关系而发生。二审中王X*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王X清偿货款,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王X*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X*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大海

  审判员: 朱XX

  审判员: 刘XX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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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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