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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协商无果后家属索赔获得支持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患者直肠癌根治术后吻合口瘘、吻合口出血,医院处理不当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初,患者张XX因腹痛伴血便1周余到云南某医院就诊,经检查后诊断为:1.直肠增生病变(Ca?);2.直肠息肉。经直肠粘膜病理诊断提示“中分化腺癌”后,该医院为张XX行“3D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化疗粒子植入术+腹腔引流术”。术后第一天,患者主诉腹痛难忍;第二天,患者开始出现便血;第三天经CT检查,提示患者吻合口水肿,考虑有吻合口出血、吻合口瘘可能;第四天,医院为患者行内镜下“直肠中分化腺癌术后吻合口出血止血术”,术后诊断为:1.直肠中分化腺癌术后吻合口出血;2.直肠中分化腺癌术后吻合口出血吻合口瘘。术后患者病危转入ICU,最终病情恶化于术后五天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9月底,经患者家属委托死亡原因鉴定,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XX死亡原因为直肠癌术后化脓性腹膜炎、胸膜炎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死亡原因鉴定意见出具之后,患者家属经与医院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经患者家属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方在为患者张XX提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该过错与患者张XX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指出医方最主要过错为:在患者出现术后吻合口出血、吻合口瘘后,根据患者当时的症状,医方实施“内镜下止血术”是手术方式选择不当。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二、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系侵权纠纷,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给患者带来一定的损害后果,且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经过鉴定,医院为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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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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