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X,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代理人:齐X,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X,女,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务工,住址。
委托代理人:周能友,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诉被告贾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X负担。
审判员 范XX
书记员 李XX
附件: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含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