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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与贾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含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X,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代理人:齐X,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X,女,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务工,住址。

委托代理人:周能友,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诉被告贾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X负担。

审判员  范XX

书记员  李XX

附件: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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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含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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