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住:常熟市XX;号,
电话:
申请人:刘XX;,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住:常熟市XX;号
被申请人:戴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住:溧阳市别桥镇XX;村委XX;村XX;号,
电话:
被申请人:阮XX;,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住:XX市XX镇XX;村委XX;村XX;号,
电话:
申请依据:
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执行事项:
一、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8746.1元及诉讼费410元;
二、本案执行费用由四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完毕,并出具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在履行期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金坛支公司和蒋XX;已履行了义务,但被申请人戴XX;、阮XX;没有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故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 呈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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