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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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所需材料
登记
申请家庭如有购房意向,可到销售中心填写并提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意向登记表》。
登记购房意向时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后不能撤销。
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销售中心办理购房意向登记,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可持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购房意向登记。
发放通知
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通知》时,购房申请人凭身份证原件、《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原件到销售中心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认购
认购房屋时申请人需现场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通知》原件;
3。《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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