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
被告一:杨**
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子问题开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元;
2、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67635.08元、辅助器具费(充气式腰圈)15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300元、伤残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301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车辆维修费290元、鉴定费2850元,共计*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二在商业险范围内按80%责任比例赔偿,保险不赔偿部分由被告一按80%比例赔偿。
{子问题开始}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17日17时30分,被告杨*驾驶其所有的牌照为沪AF****荣威小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文翔路相交江学路口东相撞,事故造成原告腰部骨折和腰椎骨折,车辆损坏。后该事故经松江区交警支队确认,被告一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后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三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计免赔。
迄今为止,原告产生了如下费用:医药费67635.08元(含后续取内固定物医药费7874.4元)、辅助器具费(充气式腰圈)15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300元、伤残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301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车辆维修费29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元,共计*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元,被告二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元,超过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80%责任比例赔偿,保险不赔偿部分由被告一按80%比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松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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