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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婶婶现在有事实婚姻了打算去离婚,事实婚姻还认可吗

胡* 广西-柳州 同居咨询 2020.02.11 14:16:11 338人阅读

您好,我叔叔当年和我婶婶结婚的时候,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因为财产的事情,二人有了一些误会,我叔叔婶婶现在有事实婚姻了打算去离婚,事实婚姻还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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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 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一个很重要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在这个时间之后,无论是何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不是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处理!
以上就是判断事实婚姻的法律依据,要认定是否是事实婚姻,以上的规定是很重要的了!

2020-02-11 14:2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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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简单的说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男方20周岁,女方19周岁,双方在父母的撮合下,举办了婚礼,不久之后还有了小孩,这样的年龄是没法领取结婚证的,只能等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后,双方补办结婚证,那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后才算合法夫妻的。
附:《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到人民法 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个很重要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在这个时间之前,男方双方符合了结婚实质要件,结婚年龄满足,不具有不能结婚的疾病,不是近亲,就是属于事实婚姻了!也就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了!

2020-02-11 14:1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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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你好,关于婚姻法承认事实婚姻吗的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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