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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妈想申请仲裁,想了解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曹** 内蒙古-阿拉善盟 仲裁咨询 2020.01.26 10:40:49 301人阅读

你好,我舅妈她现在想申请仲裁,但是我舅妈不知道申请仲裁之后做出的裁决会不会有法律效力?因为我舅妈她也是第一次申请仲裁,所以她现在想了解一下。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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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裁决以送达之日为生效的计算之日;对于仲裁一般就是送达就生效。您问的就是关于计算的起始时间问题吧。
2、 但是对于判决,比如参考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可是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一般都是有上诉期的,从收到之日计算15日或者10日开始生效,二审判决作出并送达之日起生效。

2020-01-26 10:4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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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与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制度是仲裁程序简便、迅捷的集中体现,它不仅排除了一裁两审的可能性,同时也否定了一裁复议和两裁终局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均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的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不实行强制管辖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使得一次裁决即为终局的制度有了坚实的基础。因为这种终局性不是外部力量的强加,而是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的约定。实践表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除受仲裁的保密、迅速、费用低廉等特点所吸引外,最主要的就是期望获得一份终局裁决,以避免繁琐、漫长的诉讼程序。
这一制度所给当事人带来的潜在利益,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认识,而且裁决为专家所作,裁决的质量有保障。法律应当对当事人这种谋求裁决终局性的合理期待予以保护。

2020-01-26 10:41:49 回复

一般裁决以送达之日为生效的计算之日;对于仲裁一般就是送达就生效。您问的就是关于计算的起始时间问题吧。
2、 但是对于判决,比如参考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可是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一般都是有上诉期的,从收到之日计算15日或者10日开始生效,二审判决作出并送达之日起生效。

1、仲裁一经裁决立即发生效力的,但是还有一种情况下就是,如果当事人对于这样的一种裁决不满意的话,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来提起诉讼的,通常情况下调解或者是裁决书所送达到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进行一个生效。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2、调解或裁决的执行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在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书面决定。作出裁决是仲裁审理的最后程序,在实体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在程序上标志案件的终结。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作出裁决是仲裁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程序。 临时裁决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抗辩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时性的仲裁决定。对于仲裁协议的异议,当事人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仲裁庭作出临时裁决后,仲裁庭得继续根据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或者终止对案件的审理。 终局裁决是指在审理结束后,由仲裁庭对案件的实质性争执焦点所作的最终裁决。如同法院的判决一样,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 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否则该标的会损害、灭失;但是案件的其他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可以针对涉及即将损坏、灭失的标的处理作出部分裁决。 缺席裁决是在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开庭通知而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下,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缺席裁决会影响到缺席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说来,在作出缺席裁决时,仲裁庭会给予缺席—方的被申请人以充分的机会,即在 缺席审理后,仲裁庭会通知被申请人是否要求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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