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16年7月5日,司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该《联合通知》下的继承权公证规则执行了20多年。房产部门在办理继承或遗赠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会要求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即“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遗嘱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审核过程相当严格,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证明文件,甚至有部分遗嘱继承权公证没办法最终办理成功。公证处通常只受理当事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无争议的公证。否则,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确认遗嘱继承权真实、合法后,根据判决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一则案例彻底打破了房屋产权登记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的“惯例”,使得“继承权公证”成为非必经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当地补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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