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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期末考试完还要上课可以举报吗?

ask****842 江西-抚州 学校侵权咨询 2020.01.11 22:49:27 413人阅读

高中期末考试完还要上课可以举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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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就是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险,跟平安保险、中国人寿等商业保险的性质相似,不过这是由国家来统筹的,更全面更可靠一点而已。
2.社保共有五个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退休后可以领养老金,这个比较重要,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医疗保险:看病可以报销,80%左右,这个也比较重要,省不少钱。失业保险:这个在你失业的时候能领失业金,每月400元以上,我是没用到过。工伤保险:出工伤时全额报销,这个不用个人缴纳保费,由公司全部缴纳。生育保险:女方交的话生孩子基本全额报销另外给4个月生育津贴,男方给妻子报的话只能报一半费用且无生育津贴,只能选择一人报销。这个也是由公司承担全部保费。你如果去另一家公司上班,需要在上一家公司给你交社保的当地的社保中心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很简单,带着身份证和一份复印件去就行。然后把转移材料交到新公司的人事部,他们就给你继续缴纳社保了。以上就是有关社保问题期末考试的情况,望采纳,祝好。

2020-01-11 23:02:27 回复

这种做法不犯法,但是违规。其实很多学校都会在假期组织学生补课。特别是初三和高三阶段,这也能被很多学生和家长理解和接受,但是这种补课不应该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有的学生学习成绩已经非常好,他们并不需要补课,还比如有的学生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承担补课的费用。如果学校强制要求必须参与补课,那么可以打电话到教育局去举报学校的这种违规行为。

  
1、老师“暂时收走”你的手机没有错误,理由是:学校肯定是有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使用手机规定,更何况是在上课期间,即使你使用手机是为了查单词,也属于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
2、但正像楼上朋友所说,你只是查单词、用来辅助学习,性质不是很严重,即使你或你父母去找学校领导交涉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
3、老师有权“暂时收走”你的手机、却无权“没收”、或者强行“保管2周或一个月”:因为老师不是行政机关人员,对学生只有管理权却无给予处罚权,无权没收他人财产,如果拒不归还,就是侵犯你的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对此,法律上规定的救济措施是:你有权直接向老师要求返还,在与老师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侵占报警(但估计公安会管的可能性不大),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老师返还手机,如果手机在老师手里被损坏,老师应负责赔偿。
4、但毕竟你是学生、毕竟你还要在这学校学习,走法律途径不是最好的办法:一是费时间,即使是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法院案件较多、排期较满的话,也得三个月内才有结果;二是走上法庭、与老师对簿公堂,将来你和老师如何相处
5、建议:
(1)告诉家长,由家长和你一起向老师索要手机,请求老师尽快归还你的手机、你保证以后不在学校使用;
(2)如果协商不成:告诉老师你和家长将采取的办法,一是向校领导或教委反映,二是到法院告老师侵权(侵犯你的财产所有权、隐私权)。
  老师可以觉得他对你有绝对的权威、有绝对的把握制服你,但对家长会有些顾忌,如果家长出面协商,一般会很快解决;而且,如果老师意识到你真的要找校长或到法院告他,他不会无所顾忌的。
  你上课使用手机是为了查单词,也就是说是和教学有关的活动,况且不是考试而是上课,所以你的行为虽然有过错(不应该又发短信),但不是很严重!作为老师,为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当堂没收可以,但应该下课后交还给你并说明没收缘由!

视情况而定。
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但是如果占为已有且拒不归就是违法行为。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学生的合法动产,学生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有权对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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