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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可以反悔离婚协议书上得内容吗?

182****9848 江苏-徐州 离婚咨询 2019.12.07 06:20:19 451人阅读

离婚后还可以反悔离婚协议书上得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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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徐州 咨询解答:180条

一般原则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后,是不能反悔的,但是,如果协议的签订,有一方是在受到胁迫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下做出的,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协议内容。

2019-12-07 06:3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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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9623条

你好,一般不可以

2019-12-07 10:57:33 回复
地区:江苏-徐州 咨询解答:234条

你好,一般是不可以的,但要看是什么内容,比如要抚养费,探望权,变更抚养权等是可以反悔的。

2019-12-07 14:35:03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2488条

离婚协议一经办理离婚手续就生效,内容不违法的有效不能随意变更

2019-12-07 10:02:26 回复


1、离婚后反悔的情况和种类:
离婚登记后(到民政局拿了离婚书),一方反悔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适用的情况仅限于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的纠纷。因夫妻感情未破裂等原因,法院不予受理。--------虚假离婚的(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可以发生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也可以发生在法院诉讼离婚,其效力,一方或双方都没有再与他人结婚的,民政局罚200收回离婚证,法院应一方申请审查属实的,法院再审并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一方或双方与他人结婚的,认定离婚发生效力,其中因“欺诈离婚”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或夫妻财产从新分割(诉讼时间一年)。
2、民政局登记离婚后向法院诉讼的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我国1995年的有关司法解释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问题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反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适当的处理。可以是驳回请求、维持原登记,也可以是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还可以是对当事人双方重新进行调解,变更登记的内容,使离婚继续有效。-------------------(就是说法院不受理,只能由原登记的民政局处理)这是1986年以前因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反悔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目前登记离婚后因财产和子女问题反悔的处理方法和程序:-------1986年的司法解释又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86年后由法院来弄了,不用民政局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进一步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就是说,如:协议中老公同意把车子分给老婆,但签订离婚协议后,老公不给车老婆还是自己天天开,就种情况就可以到法院诉讼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就是说一方骗了另一方,欺诈、隐藏了财产的,法院又可以受理------《婚姻法解释(二)》中的第9条中规定,时间只有一年)。
综上分析,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只能因财产或子女抚养问题,只能向法院诉讼。--------若是“通谋离婚或欺诈离婚的”在民政局登记邻了证的,由民政局撤销。一方或双方与他人结婚后,发现被欺诈(如找小三去了)或隐藏财产的,可以在1年内向法院诉讼,要求从新分割财产或赔偿。

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只要无欺诈、胁迫等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但双方情况发生变化时,抚养权及抚养费是可以协商变更或诉讼变更的。
  
一、双方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存在法定情形的,财产分割一年内可以变更或撤销。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方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即受法律保护。若女方对当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反悔,必须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超过一年,法院将不再受理。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协商变更:如果以后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
  
3、诉讼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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