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谈一谈什么样的行为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基本构成要素,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除了自己到司法机关主动将自己置于其控制之下这种情形之外,还有很多即使不是自己到司法机关投案也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这么几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就比如打电话发短信来进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仅是司法机关盘问、教育的过程当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可以;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所以,如果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愿意自首,完全可以到就近的司法机关或者政府机关或者单位进行投案,可以电话投案,电信投案,最后只要能够如实供述案情都会被认定自首,从而作出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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