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抵押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抵押物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5)抵押担保的范围。即抵押物担保的债权的范围,除主债权以外,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但此项规定仅为一种任意性规定,在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即按照此项规定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这一规定的适用。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下面的你可以借鉴:
1.此案中的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本案中,马某拿着“同意函”与县农行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应解释为委托行为,即马某是陈某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代理人。“同意函”具有特别授权的作用,“同意函”中未说明担保数额,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对抵押权人来说,完全有理由认为“同意函”是价值限度内的无限授权行为。从已知条件来看,马某属于有权代理。若陈某限制了抵押担保的数额,但“同意函”中并未表现出来,则超过的部分构成表见代理,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超过的部分”是量的超越,在操作上、观念上都可以划分开。
2.《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的抵押物有: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3)林木;
(4)航空器、船舶、车辆;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若用以上五类法定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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