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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准备结婚,没给彩礼就让领结婚证,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嘛

刘* 内蒙古-通辽 彩礼咨询 2019.11.13 19:04:45 378人阅读

一个月以前我弟弟在本地跟他女朋友求婚了,但是他没有想到的是他女朋友的父母因为没有看到彩礼所以不同意结婚,因此了解下没给彩礼就让领结婚证,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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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及礼金是亲朋好友、领导同事对新人的一份祝福,各地的风俗不同,导致对彩礼的认定也不同,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明确送给男方或者女方的,那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部分礼金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效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所以接受彩礼的一方,如果将彩礼用于购置婚后的财产,那么由彩礼转化而来的财产就有可能当做是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2019-11-13 19:1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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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方及其家人所收的彩礼,可从是否返还角度考虑;
(2)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考虑接收彩礼的权利人:
A.接收彩礼的的权利人是女方,如果女方用彩礼购买了结婚用品的,该用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接收的彩礼是现金或存款的,该现金或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B.接收彩礼的权利人是女方家人的,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下,男女双方离婚时,男方可从返还彩礼角度考虑,要求女方家人返还彩礼,而不是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19-11-13 19:0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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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说,彩礼是否退还与结婚多久离婚的时间并无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之间结婚多久离婚,都不能以此作为索要彩礼的证据。因此,单凭结婚半年离婚的理由,男方向女方家索要彩礼,女方是可退还也可不退还的。二、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1、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钱本就是双方婚姻的一种附带品,如果两人之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行为,那么双方之间也一定不会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此时婚姻的附带品一说就不存在。因此男方有权向女方讨要回原本的彩礼钱,这一点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的具体含义为:双方虽然已经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两人在法律关系上已成为合法夫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完成妻子与丈夫应尽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向女方讨要回彩礼钱。
3、婚前付彩礼钱并导致生活困难若男方在给女方家付了大额的彩礼钱后,导致男方家生活困难,此时男方有权向女方讨要彩礼。三、返还彩礼的数额规定gt;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需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返还彩礼的数额在总彩礼数额的10%至50%之间。具体来说,情况如下: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彩礼返还数额不可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者,彩礼返还数额不可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者,彩礼返还数额不可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以及在共同生活时男方导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返还彩礼的上述情况下再减少5%至20%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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