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税款所属时期是指纳税人所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或计税期间。我们开出发票,如果是4月份开出发票,应该在5月初大概是5.1-5.15日之间交4月份的增值税,那么交的增值税税款所属时期就是4月份。我们缴纳所得税一般都是季度缴纳,应该是4月初缴纳1-3月的所得税,4月初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所属时期就是1-3月的。缴纳日期都比业务发生时间要晚。正常情况下,纳税申报时不会出现所属期限的问题,但当纳税期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纳税期限与申报缴纳时间不在一个纳税年度时,就可能出现问题。如某企业2021年12月取得10万元设计费收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企业可在2021年1月申报并缴纳此笔收入的营业税5000元(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注明税款所属期限是“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但有的纳税人出于某种考虑或填写错误,会将所属期限注明为当前时间,即“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31日”。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购销合同印花税应于合同书立当日,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缴纳。 为简化贴花手续,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汇总缴纳的限期为1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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