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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正在进行遗嘱的公证,遗嘱公证后的效力怎样的啊?

付* 天津-静海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19.09.30 07:24:44 331人阅读

我表哥现在正在进行遗嘱的公证呢,因为家里最近发生了变故,他自己继承了一笔遗产,但是需要进行遗嘱的公证,他自己也在处理呢,那个遗嘱公证后的效力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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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不同
遗嘱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前,而继承权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后,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为继承遗产而发生的。
2、主体不同
遗嘱公证是遗嘱人本人启动的,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见证。而继承权公证一般是继承人启动的。

2019-09-30 07:2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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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2019-09-30 07:2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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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2020-09-16 00:08:43 回复

遗产公证,只要前期手续具备,在公证处办理公证,能够立刻取得,也即当场出具公证书。如果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等,会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如果想提高公证效率,作遗产继承公证当事人须准备与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2014年,罗自行占有父母修建的三间房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分割三间房屋。在审理过程中,罗天佑举示了廖某的书面《遗嘱》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我自愿把法律意义上所有属于自己的柴山、土地、房屋等在我生前授权第四个儿子罗支配,用于我的生活及医药费用,在我去世之后由第四个儿子罗天佑全部继承。立嘱人:廖某 证明人:豆某某等五人 2012年1月21日”。该书面遗嘱以上内容除证明人签名及廖某的身份证号为手写外,其他部分内容均为打印。经查明,该《遗嘱》的打印是由罗天佑经办。罗天佑主张按照《遗嘱》,应由其个人继承三间房屋。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确认廖某所立的前述《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对三间房屋进行了处理。宣判后,罗远仁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书面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最早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已有关于遗嘱的规定,而遗嘱继承也是我国继承法中所确定的一种重要的继承方式。遗嘱是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仅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事项。同时,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是否有效就直接关系到各个继承人的权利。
  遗嘱的种类主要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本案主要涉及的就是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根据上述规定,代书人应为见证人中的一人,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此可知,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代书人。
  本案中,而廖某所立的《遗嘱》的主文内容是由罗天佑经办的打印事务。罗天佑作为继承人之一,不能作为该《遗嘱》的见证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人应当为见证人之一,因此,廖某于2012年1月21日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遗嘱》无效。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意志体现,但是遗嘱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遗嘱的效力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希望以上对 遗嘱继承人的表哥可以做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吗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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