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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份借款13万元,36期;合同按

ask****656 山东-泰安 债务纠纷咨询 2019.09.27 19:58:05 324人阅读

你好。去年10月份借款13万元,36期;合同按照19.35万签订,其中6.35万元是第三方带扣的服务费。已经还款11期,每期还款6207.42。现在想一次性提前还款,要求在还款12万元。如果按照合同每期还款,年利率在24%,如果一次性全部还款,年利率高于36%了,我可以要求不还高出的部分吗?因为牵扯第三方服务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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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属于民间借贷案,这个年利率高的话可以不予支付,但必须提供证据,我是杨律师,专业债务纠纷。与我联系。

2019-09-28 15:38:54 回复

交强险理赔两次保费会上浮两车或多车发生事故,还会涉及交强险。与商业险不同,交强险的浮动费率有统一标准:上一年没有出险,
第二年保费可优惠10%;第二年继续无事故,
第三年保费下浮20%;如果连续三年未出险,最多可下浮30%,即打7折。上一年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达到2次,次年保费上浮10%;根据出险次数,最多可上浮30%。比方说,张先生去年遵纪守法,今年交强险在基准价950元的基础上打了9折,855元。可今年已发生1次有责任交通事故,那么,第2次发生追尾他车、认全责的事故并走保险的,明年交强险保费将上涨至1045元。因此,比较次年交强险的上涨部分和对方私了索要的修车费用,可以帮助张先生做出是否要走保险的决定。


1、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需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给予相应货币补偿,并给予同等面积的宅基地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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