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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保局申请了产假,一般大庆市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发放吗?

黄* 吉林-吉林市 劳动关系咨询 2019.09.18 05:04:31 4433人阅读

我婶婶生下一个妹妹了之后,我婶婶现在准备去请产假去了,我婶婶在请产假期间担心生育津贴无法发放,我婶婶向社保局申请了产假,一般大庆市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发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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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生育保险编辑
生育保险(M ance)是指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以确保劳动者基本生活及孕产期的医疗保健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我国劳动部在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北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019-09-18 05:1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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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期间的工资,由于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可以不用发放的。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有生育保险根据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待遇。刚才说了,是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如果女职工的工资低了怎么办?是不是应当给单位交回去?高了呢?实际上根据我们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女职工的原工资低,这是给职工的一种生育待遇,不可能交给单位,那么女职工占便宜了。如果女职工的原工资高呢?相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保障生育女职工产怀孕期间,产假期间以及哺乳期期间的工资待遇不降低。所以如果生育津贴低了,就要把差额补上。
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它是两个概念,简单来说,生育期间的工资是由所在的公司发放,而生育津贴是由社保局生育基金统筹发放。而能不能领双份,这要看公司规定了,土豪的公司不在乎钱当然可以领双份,但是现实中听到以及看到的这样的情况很少很少,大部分公司则是要么按直接按生育期间的工资发放,要么按生育津贴发放,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

2019-09-18 05:0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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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期间的工资,由于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可以不用发放的。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有生育保险根据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待遇。刚才说了,是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如果女职工的工资低了怎么办?是不是应当给单位交回去?高了呢?实际上根据我们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女职工的原工资低,这是给职工的一种生育待遇,不可能交给单位,那么女职工占便宜了。如果女职工的原工资高呢?相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保障生育女职工产怀孕期间,产假期间以及哺乳期期间的工资待遇不降低。所以如果生育津贴低了,就要把差额补上。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它是两个概念,简单来说,生育期间的工资是由所在的公司发放,而生育津贴是由社保局生育基金统筹发放。而能不能领双份,这要看公司规定了,土豪的公司不在乎钱当然可以领双份,但是现实中听到以及看到的这样的情况很少很少,大部分公司则是要么按直接按生育期间的工资发放,要么按生育津贴发放,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

2020-09-16 03:17:08 回复

您好!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十三条)重庆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参保单位职工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审核条件通过,符合政策条件,可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及分娩、产前检查费等。生育报备政策,各区有不同,请咨询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应当视同出勤,其假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即休产假期间单位需正常发放工资,生育津贴由单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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