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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犯事了,扒窃行为累计超过三次构成盗窃罪吗?

杨* 湖北-襄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7.14 05:34:29 4517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很久都没有联系了,但是听说他最近犯事了,因为生活经济困难而且工作也是不顺心,就动了歪念头,去扒窃,被抓了,请问,扒窃行为累计超过三次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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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是一定扒窃行为超过三次构成盗窃罪,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的修改内容,现在扒窃行为只需要一次的话就可以构成盗窃罪了,并不需要累计达到三次以上,而且也不需要看人员具体盗窃到多少钱。
解析:
1、不是一定扒窃行为超过三次构成盗窃罪,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的修改内容,现在扒窃行为只需要一次的话就可以构成盗窃罪了,并不需要累计达到三次以上,而且也不需要看人员具体盗窃到多少钱。
2、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不同的掩护手法,利用技术手段,隐蔽地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 扒窃犯罪是盗窃犯罪的一种,它是盗窃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具有盗窃犯罪的一般特征。

2022-05-09 10:3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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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进行正确地理解,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只要扒窃一次,无论是否携带凶器,也无论是否达到盗窃数额的最低入罪标准,张某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这体现了我国立法界对扒窃行为的从重处罚原则。

一、从文理上来看,“扒窃”一词被顿号分隔后,处于“携带凶器”的定语范围内,而“扒窃”又是盗窃行为的一种,因此如果要入罪,也应有条件限制,即扒窃者只有携带凶器才能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多次盗窃”后未加上“扒窃”一词,亦说明立法机关并未将“多次扒窃”列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二、从学理上来看,“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应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相并列,即只有“携带凶器扒窃”才是单独的盗窃罪成罪条件。笔者认为,虽然广大人民群众对“扒窃”行为深恶痛绝,但它本是盗窃罪中的较轻者,将它与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并列,因两者社会危害性相差较大,显然是不当的。

三、从法律的系统性来看,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根据笔者上述所阐明的第一个理由,《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未将“多次扒窃”仅将“多次盗窃”列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扒窃行为较之前从轻处理的原则,因此,立法者仅仅将携带凶器扒窃这一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列入追究刑责的范围就合情合理了。如果象第二种意见所说,仅扒窃一次就认为构成犯罪,那么必然导致《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条文内部相互之间产生矛盾,而立法者是不可能犯如此低级错误的。

2019-07-14 05:3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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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文理上来看,“扒窃”一词被顿号分隔后,处于“携带凶器”的定语范围内,而“扒窃”又是盗窃行为的一种,因此如果要入罪,也应有条件限制,即扒窃者只有携带凶器才能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多次盗窃”后未加上“扒窃”一词,亦说明立法机关并未将“多次扒窃”列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二、从学理上来看,“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应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相并列,即只有“携带凶器扒窃”才是单独的盗窃罪成罪条件。笔者认为,虽然广大人民群众对“扒窃”行为深恶痛绝,但它本是盗窃罪中的较轻者,将它与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并列,因两者社会危害性相差较大,显然是不当的。

三、从法律的系统性来看,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根据笔者上述所阐明的
第一个理由,《刑法修正案(八)》
第三十九条未将“多次扒窃”仅将“多次盗窃”列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扒窃行为较之前从轻处理的原则,因此,立法者仅仅将携带凶器扒窃这一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列入追究刑责的范围就合情合理了。如果象
第二种意见所说,仅扒窃一次就认为构成犯罪,那么必然导致《刑法修正案(八)》
第三十九条条文内部相互之间产生矛盾,而立法者是不可能犯如此低级错误的。

2020-09-15 15:26:3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涉嫌盗窃罪,依法可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 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
3、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去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或者寻找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争取取保候审或者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1、涉嫌盗窃罪,依法可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 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

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部分对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出了一个总的“量” 的标准,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如果扒窃数额很小,在具体认定的时候也会参考其他具体的细节来认定,且不同法官眼里对于“扒窃”的认定、甚至对数额很小的认定也有差别,这都对最后的判决有影响。
  
(3)扒窃数额虽小,但是如果扒窃的对象为外国人、港奥台同胞、老弱病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等,则不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必须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其它构成盗窃的行为: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二、如何认定盗窃罪
  
1、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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