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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怎么认定,若拐骗儿童罪量刑过低怎么办呢

陈* 湖北-黄冈 妇幼权益咨询 2019.05.12 09:29:29 304人阅读

我姨妈的孙子在去年中秋和家人走失,直到今年3月份才在隔壁市一户人家找到,原来是他们家里一直没生育孩子,一时想偏就把孩子哄骗拐走抚养。这算拐骗儿童吗?若拐骗儿童罪量刑过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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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觉得法院所判定的量刑过低,可重新发起诉讼申请。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2019-05-12 09:3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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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若觉得法院所判定的量刑过低,可重新发起诉讼申请。

2019-05-12 09:31:2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拐骗是指采用威胁,欺骗或利诱等不法手段弄走儿童,使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该罪的行为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他人收养或役使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应该由以下区别:
(一)客体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不被买卖的权利,而拐骗儿童罪的客体儿童的人身权利不被侵犯。
(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要求只有以出卖为目的而实施以上行为之一的才能构成此罪,而后者却要求比较狭隘,只有行为人用威胁,欺骗或利诱等不法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其监护人材成立该罪。
(三)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为了在贩卖,拐骗,收买,绑架,接受,中转等行为中获利的目的(即使不得利,只要为出卖目的即可),而后者则重根本上排除了出卖这种行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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