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有积极上交公款,如实交代,悔过态度好等因素,可以减轻处罚。争取效果比较好的话,可以判缓刑。我们刚刚做了一个类似的案件,金额有6万左右,也争取到了缓刑。不论怎么判,肯定会有并处罚金,大概就是5000左右。另外还需提醒当事人的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行为才构成罪,类似的罪名还有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职务侵占等,这些罪名的处罚都较“罪”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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