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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成年生的第一个孩子还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ask****871 山东-枣庄 子女抚养咨询 2019.01.14 12:28:25 458人阅读

您好 我未成年 生的第一个孩子还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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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之前已经开有罚单的话还是要的哦,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出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哪怕是第一胎,未婚生育也需要被收费。这是一笔数额不小的罚款,通常与各地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挂钩,各地标准并不一样。以江苏省为例,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未曾生育的情况下,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孩子出生上一年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实际收入超出人均收入,对其超出部分还会征收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此未婚生子违反了我国的计生法规,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19-01-14 12:2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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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相应义务,具体可以联系律师沟通

2019-01-14 12:38:59 回复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因地而异,差异很大。
一、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测算
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虑到统计部门提供确切统计数据的时间,上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如2010年执行“上年收入”就以2009年收入为标准)。
2、统计数据来源。根据统计职能划分,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统计局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南平市统计局提供。
3、征收标准执行。当事人年收入低于统计标准的,按统计标准征收;高于统计标准的,可以以当事人双方有据可依的实际年纯收入倍数征收。
4、流动人口征收标准。无论是本县乡镇之间流动的当事人,还是外县流入本县的当事人,根据其身份,均按本县对应标准征收。
5、关于年度征收标准。每年元月1日前由县统计局和县人口计生局公布上年人均收入标准,元月1日起执行新年度标准。

您好,针对您的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吗问题解答如下, 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北京市 未足额缴纳社保答: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46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有关于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各地对此规定的做法却不尽相同。如北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或没有按照规定险种办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只要依法给劳动者办理了全部险种,即使缴纳基数有差额,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但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全文:)第3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其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维权:
1、未缴或未按照本人工资缴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者到劳动局的社保稽查科投诉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该情形下补缴,用人单位一般会被处以行政罚款等处罚)。法律法规对社保补缴没有时效限制,但在北京实践操作中,每年会公布申报补缴基数差的时限,如果超过时限没有申报补缴差额的,有可能对相应期限内的补缴不予处理。因此,曾素贞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一旦发现单位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应及时维权,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用人单位未依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如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在北京不能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保手续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现金赔偿。或如未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劳动者损失。)
3、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或没有按照本市规定的险种办理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风险缴纳,因此,如果确需用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维权的,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曾素贞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认为:该款明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我国有关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项社保缴纳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保的,即应为“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因此,无论是依据“未缴纳”还是依据“未足额缴纳”,均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会议纪要》将第38条规定理解为只有未缴纳或未按北京市规定险种缴纳才可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合同,其在事实上对该法律的适用进行了限制。而该限制无疑对劳动者的维权带来了更大的难度,让用人单位的违法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另《会议纪要》并非立法解释,甚至连司法解释都够不上,因此,曾律师认为不应当依据这样一份文件来限制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种观点认为,“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中的“未依法缴纳”应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而不应该将为“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也涵盖在内,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也是采用了
第二种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该意见实际上是放宽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减少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机会。(二)未足额、未及时缴纳的法律责任是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缴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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